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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志:上博简《孔子诗论》与汉儒所传周代采诗说

2007年01月17日 10:27 王 志 点击:[]

前 言

周代究竟有無采詩之制,長期以來在學術界爭訟不絕。古之學者多信其有,而近世以來,學者多信其無。今幸得上海博物館所藏戰國楚竹書《孔子詩論》的刊行,方使此問題可以二重證據法相研討。就愚見所及,周代確曾在一定範圍內施行采詩之制,且采詩制度之建立與消亡亦皆有一過程,其制蓋建于武王、周公治周之時而亡于魯國昭、哀為君之際。至於當時采詩的詳情,竊以為各邦國之詩乃由各邦國于農閒時自行采集與整理,而後方見采于周王之行人,行人獻之于太師,太師協其音律而後聞于天子。采詩之目的,主要是方便為君者考察地方政治,同時也可能借之作為選拔人才的一種參考。

 

一、周代確曾施行采詩之制

《詩》經的成書,首先就要有詩的收集。關於周代詩歌的收集,漢儒多歸功於周有「王官采詩之制」,言周王乃有使者歲以時入諸侯之國采詩以觀其風也。若西漢,則有《禮記·王制》、《孔叢子·巡狩》與《方言》所載劉歆〈與揚雄書〉言之;若東漢,則有《漢書·藝文志》、《漢書·食貨志》、許慎《說文·丌部》、何休《春秋公羊傳解詁》宣公十五年注與鄭玄《詩譜》及鄭玄孫魏侍中鄭小同所編《鄭志》所載鄭玄答張逸問言之。可見漢儒無論今文、古文,都普遍相信這一制度在周代的存在。不過,後人不相信者也是有的。如清代崔述之《讀風偶識》卷二〈通論十三國風〉即抱懷疑之論,而疑漢儒所言采詩之事者亦多喜徴引其說。

綜合崔述等人之質疑,其大要有三:第一,漢人所言周代王官采詩之事頗多異辭,其說當為漢儒據漢制而偽託;第二,克商以後,下逮陳靈,近五百年,何以前三百年德盛所采殊少,後二百年德衰所采反甚多?且周之諸侯甚多,何獨采此十五國之風耶?第三,《春秋》之策,王人至魯,雖微賤無不書,何不見有采風之使?[1]其實,這些疑問都不難回答。第一,從王官采詩之制廢到漢儒言詩,年代已遠,傳聞有異辭不足怪也,且王官采詩之制蓋因時、因地、因事而異,何可求其五百年如一也!若「王官采詩之說」是漢儒據漢制偽造,既有漢制可依,則其辭反不當異也。第二,據《史記·孔子世家》所言,孔子編《詩》前,已經是「詩書缺」了,[2]故今《詩經》所存之詩並非周人五百年所采詩歌之全集,不能因之遂謂前三百年所采殊少,後二百年所采甚多,亦不可因之遂謂周人采風之國僅有十五。且今《詩》經之編輯,晚在春秋,其時,詩多亡佚,編詩者略遠而詳近,也不過是因為遠者易亡而近者多存也。第三,鄭玄《詩譜·魯頌譜》曰:「周尊魯,巡守述職,不陳其詩。」[3]可見,魯詩是王官所不采的。今《春秋》乃據魯《春秋》而修成,其不書王者采詩之使又豈足怪哉!《左傳》以解《春秋》之史實為主,且春秋之時,采風之事已衰,其不言采風之使亦無足怪也。

其實,漢儒所傳「王官采詩之說」實又可上溯到戰國中期。《孟子·離婁下》載孟子之言曰:「王者之迹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這裏的「迹」字,歷來解說不一。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與程樹德《說文稽古篇》都以為指以木鐸循路求詩的王之遒人,其說近是。楊伯峻先生的《孟子譯注》亦以「詩亡」為采詩之事亡。[4]

如今,隨着上海博物館所藏戰國竹簡《孔子詩論》的問世,漢儒所傳「王官采詩之說」實又可上溯到孔子之時。因為簡文第三支明確言及:

〈邦風〉其納物也博,觀人俗焉,大斂材焉。[5]

這裏的「納物」,廖名春先生釋為「采納四方風物」。如此說來,則「納物也博」當是說〈邦風〉之詩「采納四方風物」很「博」了。《論語·陽貨》載孔子之言曰:「小子!何莫學夫詩?……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設若采納不博,學詩又如何可以「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呢?據顧棟高《毛詩類釋》的材料統計,《詩經》中出現的四方風物,僅就動植物而言,則穀類有24種,蔬菜38種,藥物17種,草37種,花果15種,樹木43種,鳥名也有木名這樣多,獸有40種,而馬的異名有27種,蟲有37種,魚有16種。[6]可見,《詩經》「采納四方風物」的確是很博的。至於《詩經》中何以有這樣多的名物,很顯然,當與《詩經》有〈邦風〉,而〈邦風〉又采集于天下四方相關。不然,若詩歌僅采於某一州縣,則雖篇章過萬,恐怕其中名物也不會很「博」。所以,進一步來講,竊以為「〈邦風〉其納物也博」蓋言采詩範圍之廣。即以今本《詩經》而言,國風便有十五,若當時所采,恐還不止十五之數,所以當然也說得上「博」了。至於「觀人俗」,當就是觀民俗之意,說的是「納物也博」的目的。至於「大斂材」,各家解說不一,廖名春先生解為「即搜羅人才」,[7]其說良是。總而言之,簡文中的這一段記載不僅與漢儒所言的王者采詩以觀風俗完全一致,而且對采詩的目的與作用說得更加具體。譬如,《漢書·藝文志》言:「故古有采詩之官,王者所以觀風俗,知得失,自考正也。」[8]一般的漢儒只說采詩以觀風俗,班固這裏說王者采詩以「知得失,自考正」則進一步說明:王者采詩,不僅觀風俗,而且會採取端己正人,抑惡揚善的相應措施。如今,據《孔子詩論》可知,在這些相應的措施中,「大斂材」當即是一項很重要的內容。

《孔子詩論》中的這段話,一般認為是孔子所言。至於《孔子詩論》的作者,或以為是子羔,或以為是子夏,或以為是孔子的再傳弟子。竊以為子羔近是。但不管是誰,據之我們可以確信,漢儒所言的「王官采詩之說」不僅可上溯到孟子之時,而且,還可以上溯到孔子。

 

二、周代采詩制度之建立與消亡

那麼,若周有采詩之制,其制建於何時,且又亡於何日呢?

竊以為周代采詩制度之建立與消亡皆有一過程。鄭玄《詩譜·周南召南譜》曰:「武王伐紂,定天下,巡守述職,陳誦諸國之詩,以觀民風俗。」[9]若依鄭說,似周代采詩之事,自武王已然。不過,攷校起來,武王伐紂之後,至周公反政于成王之前,天下尚未臻于太平,司馬遷〈太史公自序〉所謂:「武王克紂,天下未協而崩。」[10]故武王之時便偶有采詩且陳之之事,恐亦難成製度,且為天下所通行也。《尚書大傳·洛誥傳》言武王死後:「周公攝政,一年救亂,二年克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11]竊疑采詩之事形成嚴密之制度且普行於天下,當在周公執政六年制禮作樂之後。采詩之具體規則亦應為周公制禮作樂的一大內容。在此之前,周公匍匐救亂之不暇,又焉有能力制采詩之事且行之於天下?且看《尚書大傳·康誥傳》所言:「周公將作禮樂,優游之三年,不能作。君子恥其言而不見從,恥其行而不見隨。將大作,恐天下莫我知也。將小作,恐不能揚父祖功業德澤。然後營洛以觀天下之心。于是四方諸侯率其群黨,各攻位于其庭。周公曰:『示之以力役且猶至,況導之以禮樂乎!』然後敢作禮樂。」[12]由是而言,周代采詩之事即便起于武王,然采詩成為天下恭行之常规,則恐必在周公執政六年之後。

至於周代采詩之事的消亡,孟子有述焉。

《孟子·離婁下》载孟子之言曰:「王者之迹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也。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孔子曰:『其義則丘竊取之矣。』」[13]對於孟子這裏說的「春秋作」,古人多認為是指孔子作《春秋》,今人大多認為是指「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一類史書的興起,而不是指孔子開始作《春秋》。其實,《春秋》一類的史書起源很早,班固《漢書·藝文志》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舉必書,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記言,右史記事,事為《春秋》,言為《尚書》,帝王靡不同之。」[14]由此可見,在王迹未熄之時,《春秋》一類的史書已當產生,不待詩亡而後作也。所以孟子這裏說的「春秋作」當是指孔子始作《春秋》,之所以言及晉之乘,楚之檮杌,魯之春秋,恐是講孔子作《春秋》的史料來源,同時指出孔子以前的《春秋》類史書「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不象孔子所修《春秋》那樣嚴於微言大義,否則又何勞孔子辛辛苦苦地去修《春秋》呢?孔子作《春秋》的具體時間已難以考證,不過,《史記·孔子世家》系之於孔子晚年返魯,即魯哀公十一年之後,諸儒大都還是認可的。魯哀公十一年也就是西元前四百八十四年,這樣看來,周之「詩亡」很可能亡於此前不久。就今本《詩》經而言,其詩篇乃是在周室王官采詩的基礎上選編而成的,所以確定了其詩篇寫作年代之所訖,也就可以大致確定下周王采詩制度廢行的時間。而據今人羅倬漢先生《論詩樂》一書所考,毛詩以〈陳風·株林〉之作為最晚,事訖陳靈;魯詩以〈邶風·燕燕〉之作為最晚,事訖衛獻;韓詩已不可考;至於齊詩,則以〈曹風·下泉〉為最晚,且以其詩為曹人城周時美諸侯及荀躒能勤王室之作。何楷《詩經世本古義》及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皆主斯論而以〈下泉〉作于周敬王十年,即魯昭公三十二年。據《春秋》經及《左傳》所載,是年冬,晉會諸侯于狄泉以議論城周之事,曹人與焉。蓋因是會,曹大夫追念荀躒勤王之事,故美之於詩篇之末。羅倬漢疑此詩作于魯昭公二十六年晉荀躒納敬王于成周之時,然此詩既列于〈曹風〉,顯系曹人之所作也,而就經傳所載,晉荀躒納敬王于成周,未見曹人與焉,故羅氏之說恐非;至於狄泉之會,荀躒未見赴會而〈下泉〉美之者,蓋曹人因城周追念之也。[15]由此說來,「詩亡」大致也就亡于魯昭公三十二年,即西元前五百一十年左右。當然,這只是個約略的時間。不過,我們至少可以據之認為入春秋以後,采詩之制雖然有可能隨着周王室力量的式微而在一些邦國廢止,但在魯昭公三十二年之前,采詩之制一定還在包括曹國在內的一些邦國實行着,並未徹底地廢除。從魯昭公三十二年到魯哀公十一年,又相隔二十六年,采詩之制很可能也就基本廢行了。所以在三家說法當中,以齊詩的說法與孟子所說的「王者之迹熄而詩亡,詩亡然後春秋作」最相合,也最可信。


三、周代采詩制度之詳情

周代采詩的具體情形,文獻所載不詳。今就其大概而言,竊以為各邦國之詩乃由各邦國自行采集與整理,而後方見采于周王之行人,行人獻之于太師,太師協其音律而後聞于天子。

關于采詩的時間,何休《春秋公羊傳解詁》宣公十五年注云:「五穀畢入,民皆居宅,……從十月盡,正月止,男女有所怨恨,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男年六十、女年五十無子者,官衣食之,使之民間求詩。鄉移於邑,邑移于國,國以聞于天子。故王者不出戶牖,盡知天下所苦,不下堂而知四方。」[16]由於在先秦,未聞周室有女子使為行人,所以何休這裏說的蓋是諸侯國采詩之事,從注文來看,乃於十一月、十二月行之。至於《漢書·食貨志》所云:「孟春之月,群居者將散,行人振木鐸,循于路以采詩,獻之太師,比其音律,以聞于天子。故曰,王者不出戶牖而知天下。」[17]竊以為班固在這裏說的乃是王之行人至各國采各國已采之詩。文中所謂「群居」,正是指何休注所言的「民皆居宅」,在時間上,諸侯國采詩行於十一月、十二月民皆居宅之時,止於正月,而王之行人采詩則始於正月群居者將散之時,時間上正相銜接。至若《禮記·王制》所言:「天子五歲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命太師陳詩,以觀民風」,[18]時間則為二月,正在行人采詩,太師協音律之後。古人采詩本來就是為陳之以觀民風、以正得失,故采詩在前,陳詩在後,于情于理甚合。前人徒以三家所言采詩、陳詩時間不同而疑古無采詩之事,失之矣。

至於諸侯國采詩的對象,由於何休注文中有「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之言,不少學者據之認為周代所采詩歌多為當時農奴或奴隸之歌。其實,這卻是誤解了何休的注文。在這一條注文中,何休說得很明白:「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又說「求詩」是求之于鄉、于邑、于國,而在周代,鄉、邑、國其實都屬於國人所居之地,與「野人」所居之「野」是相對的。由此可見,周代采詩的對象主要是國人,換言之,也就是居住在城郭中的普通平民。在該條注文中,談及「民」,何休又說道:「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19]如果是農奴或奴隸又怎麼可能入校室而學習呢?可見周代采詩的主要對象是住在城郭中的平民,而決不會是下層奴隸或野人之歌。同時,由於周代各級貴族都可以獻詩言志,《國語·周語》所謂:「故天子聽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獻詩」,[20]所以竊以為對於周室行人而言,其所采各國之詩固然可能包括各國貴族與平民之歌,但對於各諸侯國而言,由於其貴族亦可直接獻詩于君或國之太師,不必待采,所以各諸侯國每年采詩的主要對象當以國中普通平民為主,而後乃與貴族所獻集於一處。觀何休注文中所言及的「民」,其進行學習的時間乃是舊農事已盡,新農事未行的十一月、十二月,時間集中而又短暫,這與《禮記·王制》所載貴族「春秋教以禮、樂,冬夏教以詩、書」之學制不同[21],而從他們所從事的繁重的勞動來看,也更不像是以勞心為主的「君子」,而當是以勞力為主的「小人」,亦即當時國中的的平民。

值得注意的是,依何休注,當采詩者進行采詩活動之時,也正是采詩的對象「相從而歌」之際。那麼,何休的這一說法是否可信呢?竊以為可信。因為假使采詩的對象此時不是「相從而歌」,也就不必對采詩的時間作硬性的規定。正因為在農閒的十一、十二月男女「相從而歌」,所以采詩的活動也可以集中進行,從而為國家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與財力,並且可以確保有大量詩歌能被采集。不過,假使采詩的對象果真是「相從而歌」,那么,他們又相從於何處呢?竊以為就鄉而言,當日「相從而歌」的地方恐便是古之「鄉校」。其根據有二:第一,就何休注文來看,男女「相從而歌」的原因是「有所怨恨」,歌的內容主要是「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因而其目的顯然是要用詩的形式來「怨」其饑勞。又,《漢書·食貨志》曰:「冬,民既入,……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與歌詠,各言其傷。」顏師古注「相與歌詠」曰:「怨刺之詩也」。[22]可見所謂男女「相從而歌」,的確是以自己的遭際來議論國政的得失,亦即〈詩大序〉所說的「以一國之事,繫一人之本。」[23]而在當時,鄉人論政的地方正是「鄉校」。《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所謂「鄭人游於鄉校,以論執政」可以為其證也。第二,在《公羊傳》宣公十五年注文中,何休又說道:「十月事訖,父老教於校室,八歲者學小學,十五者學大學,其有秀者移於鄉學,鄉學之秀者移於庠,庠之秀者移於國學,學于小學。諸侯歲貢小學之秀者於天子,學於大學,其有秀者命曰造士。」[24]從時間上看,當時男女相從而歌的時間與其入鄉校學習的時間也是完全一致的。在周代貴族教育中,詩教是很重要的內容,同樣,詩教對於平民也應是很重要的內容。男女「相從而歌,饑者歌其食,勞者歌其事」,恐便是父老對平民進行詩教的一種主要形式,應當行之於鄉校才是。〈詩大序〉所謂:「風,風也,教也。風以動之,教以化之」,[25]大概說的就是國人相從於校室,以詩歌諷其怨,而鄉老乃依其所諷而曉之以詩教也。故其文複曰:「上以風化下,下以風刺上,主文而譎諫,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戒,故曰風。」[26]

此外,當平民們在鄉校相從而歌之時,鄉老不僅相應的施以詩教,同時,也便以平民們歌詩諷怨的具體情況為主要依據來協助有司,很可能也就是鄉大夫以及前來采詩的人,進行選「秀」的工作。何休說采詩者采詩,是「鄉移於邑,邑移于國,國以聞于天子」,這也正與平民們的選「秀」由鄉移於庠、庠移于國、國移于天子的順序同。由此可知,周代平民在農閒的十一、十二月於鄉校「相從而歌」,並非只是出於娛樂,而是完全是有着實用的政治目的,這一來是為了方便采詩者采詩以供王者觀風理政;二來,恐怕就是為了選「秀」,獲得進一步學習和仕進的機會。後者,恐怕也就是《孔子詩論》中孔子說邦風可以「大斂材焉」的實際涵義。

在《孔子詩論》第四支簡文中,亦有一段評論邦風的文字,李山先生隸之為:

詩其猶坪門,舉賤民而蠲之,其用心也將何如?曰:邦風是也。[27]

李山先生的隸文是正確的。不過,李山先生在其文中將「舉賤民而蠲之」的「民」解釋為何休所說的采詩的老年男女,恐怕就值得商榷了。因為「蠲」字李先生將其解為「蠲免」的「蠲」,而對采詩的老人來說,「官衣食之」,是「給」也,非「蠲」也。故此處簡文中的「民」指的恐當是采詩的對象,即國中的平民,因為他們也正就是當時的「賤民」。「舉賤民」也就是指采詩活動中的依詩選「秀」,而「蠲」指的則是對於選出的「秀」士在徭役方面進行減免。《禮記·王制》云:「命鄉論秀士,升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於鄉,升于學者不征於司徒,曰造士。」鄭玄注曰:「不征,不給其徭役」,[28]是其證也。總而言之,我認為「舉賤民而蠲之」與《孔子詩論》第三支簡文所說的邦風可以「大斂材焉」說的是一回事,都是講周代采詩不僅可以「觀人俗焉」,而且還可借之來選「秀」士。

又,《周禮·地官·大司徒》云:大司徒之職,「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鄭玄注曰:「物猶事也,興猶舉也。民三事教成,鄉大夫舉其賢者能者,以飲酒之禮賓客之,既則獻其書於王矣。」[29]其中六藝之「樂」者,蓋即《周禮·春官·大司樂》所云大司樂所掌之樂德、樂語、樂舞,而不一定只是鄭玄所說的「樂,六樂之歌舞」也。[30]從這條經文可知,在周代,在鄉中,確實可能有以詩樂之藝為參攷依據來選賢舉能之制。《孔子詩論》所謂「舉賤民而蠲之」,「舉」也者,蓋即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之「賓興」也。《廣雅·釋詁》云:「興,舉也」,[31]可見鄭玄注不誤。

「以鄉三物教」雖為大司徒所職掌,然其具體之執行則鄉大夫及其屬吏之事也。此觀《周禮·地官·鄉大夫》之文即可知也,其文且道:鄉人「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以禮禮賓之。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32]「大比」,明其與平常年歲之「比」規模不同也,鄭玄徒以「三年」之文疑此非周制,失之矣。對於經文此處所謂的「賢能之書」,鄭玄注、賈公彥疏、孫詒讓正義皆解作王者策命爵祿之書。然而,經文既以此「書」為鄉老及鄉大夫、群吏所「獻」,則此「書」顯然不能理解為王者策命爵祿之書。竊以為,「賢能之書」,蓋即鄉中賢能所述之語、所賦之詩也,且以其所述之語,所賦之詩常關乎其鄉、其國之事,是故「內史貳之」。「貳之」者,猶言藏其副本以志之也。《周禮·春官·內史》云:「凡四方之事書,內史讀之。」[33]可見內史有記四方之事的職守。據〈太史公自序〉所云,「詩三百篇,大抵賢聖發憤之所為作也」,[34]是司馬遷乃以《詩》經所收詩歌多為賢能之作也。又據今傳毛詩小序所言,則《詩》經所收錄的四方賢能之詩大多於國事有所本,內史貳而藏之,亦分內之事也。且今傳〈詩大序〉亦有「國史明乎得失之迹」云云,論詩而言及「國史」者何?蓋即以周代賢能所作之詩有副本藏于國之內史之手以記其所諷之事也。《二程全書·二程遺書》載伊川先生之語曰:「序中分明言國史明乎得失之迹,蓋國史得於采詩之官,故知得失之迹。」[35]其說甚是。當然,《周禮》此處所言「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于王」者,蓋周王之鄉也。至於諸侯之鄉,賢能之書,恐當先獻于行人,而後方納于王所,貳于內史。

《周禮》一書,究竟成於何時,至今眾說紛紜,難以考定。其內容既有三代制度的追溯,亦有作者虛擬之理想。故余所論《周禮》中采詩制度之痕跡,亦只能還是一種推想,這種推想是否符合姬周之故實,則還不能不有待於來者。不過,言及周代采詩選秀之事,我們似乎還可以從其他先秦文獻中找出一些線索。

譬如,《論語·泰伯篇》載,

子曰:「興于詩,立于禮,成于樂。」[36]

《論語·陽貨篇》載,

子曰:「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子謂伯魚曰:「女為〈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也與?」[37]

在這兩段話中,孔子兩次提及「詩」與「興」的關係。對夫子這裏所言的「興」究竟為何義,竊以為歷來說者多誤,惟包咸之說近是。包咸曰:「興,起也。言修身當先學詩。」[38]包咸將「興」解釋為「起」,這是正確的。不過,他將「興於詩」解釋為「言修身當先學詩」,這就不正確了。所謂「興於詩」及「詩可以興」,實際上都是說通過對詩的學習,可以使人在仕途上興起,使人在仕途上被起用,被舉薦。《禮記·曲禮上》嘗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9]竊疑夫子所謂「興於詩」是言庶人常以習詩而獲用,故其後乃能立于禮而成于樂。前文所引《周禮·地官·大司徒》鄭玄注曰:「興猶舉也。」可見,「興」是可以被解釋成政治上的舉用的。前人解釋「興」,常把這裏的「興」理解為「詩有六義」之「興」;今人解釋「興」,常把這裏的「興」理解為詩歌的審美感化作用,這些解釋顯然都是錯誤的。其實,無論是說「興於詩」,還是說「詩可以興」,孔子都是在就周代採詩之制來闡釋學詩之用,何嘗與文學的創作手段或審美作用相關呢?「興」就是舉賢,「觀」就是觀風,「群」就是「相從而歌」。關于「群」,今人多以為是言詩有團結人心之用,其說不確。孔安國解「群」為「群居相切磋」,又解「怨」為「怨刺上政」,[40]其說與漢儒所傳周代采詩之事合,良可從也。至于「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所言當是觀風舉賢的標準,換言之,觀風舉賢,所舉拔的應該是那些善于用歌詩來发明事父、事君之道,並且在其发明中善于借助鳥獸草木來進行婉飾和微諷的人。試想,如果周代采詩制度不是採取這樣一種標準,人們又如何能從《詩》中讀出「事父」,「事君」之道,並且能夠「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呢?可見孔子這裏所言,皆不離周代採詩之事。

另外,孔子在這裏談詩之時,還做了個很令後人費解的比喻,以致注家多不敢妄解。那就是他把不學〈周南〉和〈召南〉比喻成面牆而立。在衆家注解中,惟朱熹之說最佳,其說曰:「〈周南〉、〈召南〉,《詩》首篇名。所言皆修身齊家之事。正牆面而立,言即其至近之地,而一物無所見,一步不可行。」[41]這個注解好就好在他說出了不學好〈周南〉與〈召南〉就會「一步不可行」。那麼,究竟是在什麼上不可行呢?上博簡《孔子詩論》第四支簡文曰:「詩其猶坪門,舉賤民而蠲之。」簡文中的「坪門」,馬承源先生讀為「平門」,認為是泛指城門,張桂光先生則以為「坪門」應當隶定为「塝門」,讀「塝」為「旁」,訓為「廣大」之義。[42]不管學者們如何訓釋,門總歸是門,但這是一扇作何用途的門呢?如果聯繫後文「舉賤民而蠲之」,很顯然,也就應當是指「賤民」們通往仕途之門。更值得註意的是,在這支簡文中,孔子還明確地囬答說,能使賤民進入「塝門」的詩,不在別處,就在〈邦風〉之中。如果聯繫孔子對伯魚的教訓,那么,這道門豈不就在〈周南〉與〈召南〉中么?所以,孔子說不學〈周南〉與〈召南〉,猶如面牆而立,其實依舊是站在學以干祿的立場上,講學詩對于政途仕進的重要作用,用他自己的話,也就是「詩可以興」。在孔子出來興辦私學之時,采詩選秀的製度無疑已經極大地衰落了。但是,從《左傳》與《國語》的記載以及孔子所謂:「不學詩,無以言」來看,[43]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學詩、用詩的風氣依然很濃。所以,雖然美好的采詩製度在當時已成夕陽往事,可是學詩依舊不能不是平民知識階級的一門必脩課。

大要說來,周代采詩與選秀之間不能說沒有緊密的聯繫。不過,首先,我們應當知道,周代采詩製度中的選秀,也還不過是周代選秀製度的一個重要的補充,並不是唯一的方式與內容。詩,也不過是六藝中的一藝而已。其次,雖然周代可能存在某些選賢舉能的規範,如《禮記·王製》所云:「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未賜爵,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44]可是,一般說來,那些在采詩活動中被選出的秀士,充其量,也隻能在各級政府中擔任比較低級的僕吏而已。〈王製〉雖然說天子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可是據鄭玄註,這也不過是「謂縣內及列國諸侯為天子之大夫者,不世爵而世祿,避賢也。」[45]換言之,周天子任用卿大夫雖也講究選賢,可是他的賢士一般卻不是在平民中選,而是大多局限在畿內畿外的諸侯貴族之中。同理,諸侯國內卿大夫的選任,也不可能不集中在國內貴族之家,而絕不會集中在平民之中。且如孔疏所言:「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者,諸侯降於天子,故大夫不世爵祿。若有大功,亦得世之。故隱八年『官有世功,則有官族,邑亦如之』,是據諸侯卿大夫也。」[46]從鄭註和孔疏來看,在周初以至春秋末葉,經采詩而選為秀士的平民,獲得官高爵顯的機會與可能顯然不會很大。


結 語

綜上所述,竊以為,周室自周初至春秋末确曾在一定的邦國範圍內施行采詩之制,且其事,非一官所獨守也。蓋其詩則行人采之,其樂則太師協之,其事則內史志之,其興,則鄉老論之,而其征,則司徒蠲之也。周代采詩之事,或如上述。然而往昔久遠,文獻闕如,且學非通人,所言自有不當。所以不辭淺陋以成文章者,實為抛磚引玉,學者諒之。


(此文已在2004年發表于香港城市大學《九州學林》2卷3期)


作者簡介:王志,男,漢族,1973年生,吉林大學文學院中文系古代文學教研室講師,歷史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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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崔述,《讀風偶識》,清道光四年甲申(1824年)刻本,卷2,頁17上-頁18下。

[2] [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6冊,卷47,頁1935。

[3] [唐]孔穎達,《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卷20,頁1626。

[4] 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上冊,页192-193。

[5] 引文参见廖名春〈上海博物馆诗论简校释〉,《中国哲学史》(京)2002年第1期,页19。至于所言简文之序,则依马承源先生主编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6] 郭绍虞主编,《中国历代文论选》(一卷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页14。

[7] 廖名春,〈上海博物馆诗论简校释〉,《中国哲学史》(京)2002年第1期,页19。

[8] [漢]班固撰,[唐]顔師古註,《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平裝本,第6冊,卷30,頁1708。

[9] 孔穎達,《毛詩正義》,頁13。

[10] 司馬遷,《史記》,第10冊,卷130,頁3307。

[11] 舊題[漢]伏生撰,鄭康成注,《尚書大傳》,清嘉慶五年愛日草廬刻本,卷2,頁14上。

[12] [漢]伏生撰,《尚書大傳》,卷2,頁10上。

[13] 杨伯峻,《孟子译注》,上冊,页192。

[14] 班固,《漢書》,第6冊,卷30,頁1715。

[15] 罗倬汉,《论诗乐》,南京,正中书局,1948年,第1版,页58-62。

[16] [漢]公羊夀傳,[漢]何休解詁,[唐]徐彥疏,《春秋公羊傳註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卷16,頁418。

[17] 班固,《漢書》,第4冊,卷24上,頁1715。

[18] [清]孫希旦,《禮記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上冊,卷12,頁326-328。

[19]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註疏》,卷16,頁418。

[20] [吳]韋昭註,《國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上冊,卷1,頁9。

[21] 孫希旦:《禮記集解》,上冊,卷13,頁364。

[22] 班固,《漢書》,第4冊,卷24上,頁1121-1122。

[23] 孔穎達,《毛詩正義》,卷1,頁19。

[24] [唐]徐彥,《春秋公羊傳註疏》,卷16,頁418。

[25] 孔穎達,《毛詩正義》,卷1,頁6。

[26] 孔穎達,《毛詩正義》,卷1,頁15。

[27] 李山,〈举贱民而蠲之──《战国楚竹书·孔子诗论》札记之一〉,参见简帛研究网站之学者文库,網阯http://www.bamboosilk.org/Zzwk/2002/L/lishan.htm

[28] [清]孫希旦,《禮記集解》,上冊,卷13,頁364。

[29] [清]孫詒讓,《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3冊,卷19,頁756。

[30] 孫詒讓,《周禮正義》,第3冊,卷19,頁756。

[31] [清]王念孙,《廣雅疏證》,卷1下〈釋詁〉,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4,頁35。

[32] 孫詒讓,《周禮正義》,第3冊,卷21,頁845-849。

[33] 孫詒讓,《周禮正義》,第8冊,卷52,頁2132。

[34] 司馬遷,《史記》,第10冊,卷130,頁3300。[35] [宋]程顥、程頤撰,清石門呂氏寶誥堂滙編,《二程全書》,民國年間(1920-1936)上海中華書局據江寧刻本聚珍仿宋版印,卷18,页35上。

[36] [清]劉寶楠,《論語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上冊,卷8,頁298。

[37] 劉寶楠,《論語正義》,下冊,卷20,頁689-690。

[38] 劉寶楠,《論語正義》,上冊,卷8,頁298。

[39] [清]孫希旦,《禮記集解》,上冊,卷4,頁81-82。

[40] 劉寶楠,《論語正義》,下冊,卷20,頁689。

[41]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頁178。

[42] 朱淵清、廖名春主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研究》,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2年,頁336-337。

[43] 劉寶楠,《論語正義》,下冊,卷19,頁668。

[44] [漢]鄭玄註,[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卷13,頁509。

[45]《禮記正義》,卷13,頁509。

[46]《禮記正義》,卷13,頁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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