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王毀室〉簡2有字為
,其詞例為:
曰:小人之告
,將
(斷)於今日,爾必止小人,小人將召寇。
簡文「將
(斷)於今日」意為「將在今天作一決斷了結」,有肯定且強烈語氣在其中。加上簡文後二句的「爾必止小人」而不讓小人進入閨門提告的話,「小人將召寇」來為亂。可見,小人對這一次的行動是堅決果斷,並且勢在必行。而究竟是什麼事情使「小人」作出可能絕命的舉止?這對於前一句「小人之告
」的解釋就顯得重要了。
本文以為
字,當讀為「縢」,意為束縛、制約、約束之意。就字形而言,由〈容成氏〉中簡51的
字得到想法。
字形,整理者隸作
,从糸、火、丩、又等部件。經考証,許全勝生先以為此字當是「從卷省聲,即綣字,在此應讀爲管蔡之管。」[1]吳良寶先生則認為這個字實是从「
」得聲,並且指出這和《說文》中「灷」的字相同,即是「朕」字所从的聲旁,所以認為這個字是从「朕」聲,而應當即是「榺」字。[2]
若〈容成氏〉中簡51的
字,所釋為「縢」不誤,則和〈昭王毀室〉簡2中的
字,可能為一字異體。
〈昭王毀室〉簡2中的
字,楊澤生先生以為此字可讀作「窆」。而與前文的「告」字合而為「告窆」一詞,文意是「把下葬日期訃告親友」之意。[3]如此,則和本文前面所言,小人果斷將為的原因態度,及強烈語氣有所出入。
按.〈昭王毀室〉的
字,和〈容成氏〉的
字,最大的差別在於前一字比後一字多了一個「生」字,另外是部件位置的變化,所以失去了原來作為「朕」聲的字形,所以加一「生」字,或是有為此字再定聲音的作用:生字為山紐耕韻;朕字為定紐侵韻;縢字為定紐蒸韻。生和滕二字,耕韻和蒸韻有通轉關係,故「生」當為此字加聲,使此字形音更為明白。
而〈昭王毀室〉的
字整理隸為
,上半部从糸、灭、口、又等部件,與〈容成氏〉的
字所从部件至為接近,故本文認為此字當讀為「縢」,意為束縛、約束之意。《尚書正義》有云:
經云:金縢之匱,則金縢是匱之名也,詩述韔弓之事云:竹閉緄縢。毛傳云:緄,繩;縢,約也,此傳言緘之以金,則訓縢爲緘。王、鄭皆云:縢,束也。又鄭喪大記注云:齊人謂棺束爲緘。家語稱:周廟之内有金人,叄緘其口。則縢是束縛之義。[4]
又《儀禮疏》有云:
詩云:竹柲緄縢者,緄繩也,縢約也,謂以竹爲柲,以繩約之。[5]
所以「縢」字之意有束縛、制約、約束之意。串讀簡2的文意當是:小人提出告訴受到約束、制約、束縛,不能得到結果,所以今日將到此能見到君王的地方,想為父母合葬之事,作一個決斷了結的提告。
楚簡中有官員對於民人提出告訴而不受理或不為之斷案(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簡15-17)的事件,還有官員斷案不法(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簡102)的案件。或許這和官員失職事件相關,也和〈昭王毀室〉的「小人之告
」,提告之事被忽視的民怨事件有所相近。
[1] 許金勝云: 此字從卷省聲,即綣字,在此應讀爲管蔡之管。綣,古在溪母元部,管在見母元部,音極近,故可通假。武王伐紂,曾駐軍于管。《利簋》:「辛未王在△ 師」。「△」,于省吾先生釋爲管,甚是(參觀《利簋銘文考釋》,《文物》1977年第8期)。《周書·大匡》、《文政》二篇皆有「惟十有三祀,王在管」之語。共在今河南滑縣附近,管在今河南鄭州附近,共管之間,正爲進攻牧野必經之地。(參看許全勝著〈《容成氏》補釋〉,簡帛研究網。)
[2] 吳良寶著〈說上博簡《容成氏》中的滕地〉,《古籍研究.2004.卷上》,2004年7月。頁97。
[3] 楊澤生:〈讀《上博四》札記〉發表日期:2005-3-24。
[4]《四部叢刊.三編.經部.尚書正義.卷第十二.金縢第八》。
[5]《四部叢刊.續編.經部.儀禮疏.卷第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