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曾在《读上博简(三)〈中弓〉札记四则》中将“惑
辠”释为“宥过赦罪”,近读典籍,偶得书证,略记于下。
《尚书·大禹谟》:“宥過無大,刑故無小。”[1]P135《管子·版法》:“罰罪宥過以懲之。”[2]P377“宥過刑故”、“罰罪宥過”与本简文结构方式相类。《周易·解卦》:“君子以赦過宥罪。”孔疏:“赦,謂放免,過,謂誤失,宥,謂寛宥,罪謂故犯,過輕則赦,罪重則宥,皆解緩之義也。”[3]P52(前文已引)“赦過宥罪”与本简文的差别只是“赦”与“宥”互换了位置。《商子·赏刑》:“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姦無起。”[4]P469《孔丛子·刑论》:“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5]P77“宥過赦刑”、“宥过赦小罪”与本简文大致吻合。
从上述书证看来,将“惑
辠”释为“宥过赦罪”不误。
参考文献:
[1][3]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Z],北京:中华书局,1980。
[2][4][5]百子全书[Z],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