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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三.仲弓》篇零释三则

2004年04月23日 00:13 季旭升(台湾师大教授) 点击:[]

簡7「才」(前二字以△1、△2代表)

原考釋謂:△1即舉,與下從二口,簡文常見。△2《說文》「古文以為賢字」。簡文從臣從殳。旭昇案:△1釋為「舉」,可從。但謂△2字從殳,不確。此字右旁陳劍博士〈柞伯簋銘補釋〉釋為搴或掔,可從。


二.簡7「惑


同樣句子的第三個字在第十簡作「」。

原考釋把簡7本句釋為「赦過與罪」,第三字在第十簡的異寫已見前條釋為「舉」,此處下從「心」釋為「與」,字形均可通,但原考釋在本句似乎把此字當連詞用,義同「及」,白話文的「和」,則可商。如果執政者把「過」與「罪」都赦免了,那麼善良百姓的安危就問題了。竊以為此處當讀為「赦過舉罪」,謂赦免無心之過,舉發有心之罪。「舉」釋為「舉發過惡」,見《荀子,不苟》:「正義直指,舉人之過惡,非毀疵也。」

本句的「赦過」指「赦免小過」,原考釋也引了《論語.子路》篇的「先有司,赦小過,舉賢才」,以為與本篇同義,是本篇所赦者應該只有「小過」.不應該包含大罪行。過,應該是指比較小的無心之錯,《左傳.宣公二年》:「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罪,應該應該是指比較大的惡行。《說文》:「,犯法也。」


三.簡13「服之緩,弛而(惓)(力)之」

「惓」,字實作「」(△1),與「券(去刀形)」形不同字。為勝、媵、送所從偏旁。《上博一.緇衣》簡13「龍(恭)(以)立()之,則民又(有)△=(遜心)」,△與此同形,《郭店.緇衣》作「則民有愻心」,沈培先生從劉國勝先生說,引據楚方言、《說文》等資料,證明「()」之字可讀成「尊」、「寸」、「訓」,因此,上博「△」字通假成郭店「愻」、今本《禮記》「孫」應該也沒有問題(〈上博簡緇衣篇「△」字解〉,頁210-214,《新出楚簡與儒學思想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所,2002年3月31日~4月2日)。其說可從。《上博三》本簡似可通讀為「順」。

」(△2)字又見《郭店.緇衣》簡1,原考釋隸定作:「好美如好緇衣,惡惡如惡巷伯,則民臧〔力+它〕而刑不屯。」《上博一.緇衣》簡1作「好美如好緇衣,惡惡如惡巷伯則民咸而刑陳」,今本《禮記.緇衣》作「好賢如緇衣,惡惡如巷伯,則爵不瀆而民作愿,刑不試而民咸服」。《郭店》本△2字、《上博本》同位置之字,字形目前均不可解,但對應今本《禮記.緇衣》「民咸服」,則此字讀為「服」,應該是很有可能的。《上博三》本簡上殘,但△1、2可能可以讀為「順服」。

陳劍博士《上博竹書仲弓篇新編釋文稿》斷讀為「申之服之,緩施而遜△2之」,依鄙見則可讀「緩施而順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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